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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工作规程(2021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1-12-29 点击数: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工作规程(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工作,保证学生违纪行为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以及《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遵照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公开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院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采取会议审理的形式进行。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理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院、系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安全工作处、法制办选派工作人员及两名院学生会干部代表担任。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各系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委员人数5人或7人,报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

学生处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备案及督导等相关工作,学生重大违纪事件上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重大违纪事件指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同一事件涉及不同系学生的违纪事件。

第五条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制定修改《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工作规程》,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违纪事件的审理工作;

(三)对学生重大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审理并作出处理建议或决定;

(四)对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的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处理决定备案;

(五)对留校察看处分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处分建议,并提请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七)对违纪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进行归档。

第六条 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对学生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审理并作出处理建议或决定;

(二)对记过及以下处分作出处理决定,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处分建议,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理;

(四)对违纪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进行归档。

第七条 违纪事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书面申请审理会议在一定范围公开进行;

(二)有权申请回避和进行陈述与申辩;

(三)当事人申请参加审理会议,但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审理会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会议;

(四)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审理,有如实陈述事件经过的义务;

(五)当事人或代理人参加会议,应当按时出席,遵守会场纪律,未经申请不参加会议者,视为自动弃权。

第八条 学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理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第九条 学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理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以下人员参加: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系师生代表、证人。


第三章 学生违纪的审理

第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权限

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原则上由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理;留校察看处分由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提请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在处理结束后7日内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召开学院或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理会议须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可直接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组织召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理会议,对学生违纪事件提出处理建议或做出处理决定。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应有学院或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或系违纪处理委员会应当出具违纪处分告知书,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处分告知书的送达方式参照违纪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执行。

处分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三)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四)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学生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须由本人在收到违纪处分告知书3日内向学院或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

学生的陈述和申辩须采用书面形式。

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法制办组织人员对处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或系做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由学院或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在7日内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学院或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2名以上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即视为送达;学生因离校无法签收的可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难于联系无法送达或拒绝签收的,可在学院网站公布处分决定,采取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可同时进行。

处分决定书自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材料由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整理后分别归入学院、系和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情况、违纪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等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或系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或系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处理。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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