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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1-12-29 点击数: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规及《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或所在系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要求。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合理合法、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向院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人或11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法制办、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院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能由申诉人所在系产生。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审理申诉人的申诉,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 召开审理或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 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法制办。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职责:

(一)审查学生书面申请及材料;

(二)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初步审查意见;

(三)整理、归档学生申诉处理有关档案资料;

(四)完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理由正当,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变动等有关处理决定;

(三)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事项。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或所在系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原件)。书面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系、学号及辅导员姓名;

(二)申诉请求事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向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复查工作。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申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查意见,提请学院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需提交院长办公会的,由院长办公会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决定应当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决定的,经会议研究确定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复查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复查决定书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2名以上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复查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即视为送达;学生因离校无法签收的可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难于联系无法送达或拒绝签收的,可在学院网站公布复查决定,采取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可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无特殊原因,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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