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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1-12-29 点击数: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

第一条 学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纪律处分(不含开除学籍)的期限设置如下:

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年。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运用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饮酒,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违纪事件不配合调查的。

(四)学期内,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无故晚归达3次的。

(五)在校园非指定位置张贴广告或悬挂条幅等乱贴乱画的。

(六)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的。

(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内,主动赔偿的。

(八)累计旷课达8学时的。

(九)私自调换宿舍或挪动床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十)在公共区域大声喧哗,乱扔杂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十一)窗外抛物,情节较轻的。

(十二)在特殊时期学校实行闭环管理期间,学生私自外出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聚众饮酒的。

(二)私拆他人邮件等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

(三)私自留宿他人的。

(四)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

(五)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的。

(六)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旷课达8学时的。

(七)起哄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500元之间,主动赔偿的。

(十)擅自将宿舍挪作他用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饮酒滋事,没有造成打架事件或其他恶劣影响后果的。

(二)打架或参与打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考试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四)在宿舍或教室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的。

(五)在宿舍或教室有私拉乱接行为的。

(六)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七)对学院教职工、学生干部的批评教育不服,或不听劝阻,辱骂教职工、学生干部的。

(八)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旷课达8学时的。

(九)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1000元之间,主动赔偿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饮酒滋事,造成打架事件或产生其他恶劣影响,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受到治安处罚的。

(三)有盗窃行为,但作案价值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四)纠集他人打架斗殴,或参与打架并提供伪证的。

(五)凡在校内组织、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具的。

(六)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七)不服从学院考试办法,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秩序的。

(八)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再次累计旷课达8学时的。

(九)盗取他人信息进行网贷,未达到刑事犯罪且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挽回损失的。

(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2000元之间,主动赔偿的。

(十一)参与非法传销、进行宗教宣传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改正的。

(十二)学生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教育改正的。

(十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十四)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十五)在宿舍或教室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违禁物品的。

(十六)侵犯他人人身权力,未造成人身伤害,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及以上的。

(二)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的。

(三)参与非法传销、进行宗教宣传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四)学生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五)对学院教职工、学生干部批评教育不服,殴打学院教职工、学生干部或纠集他人滋事的。

(六)对检举揭发他人违纪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含学生干部)进行恐吓或报复的。

(七)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火灾的。

(八)盗取他人信息进行网贷,达到刑事犯罪或不能挽回损失的。

(九)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十一)学期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2次以上或毁坏价值3000元以上的,或纠集他人毁坏公私财物的,或损坏公私财物不赔偿的。

(十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

(十三)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中规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取消其评优、评先、奖学金、助学金评比等表彰及奖励资格。

第九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按照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违纪学生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检举其他违纪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不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蛮横,隐瞒违纪事实,包庇他人违纪的,可以酌情加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拒不改正错误的,另行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一式三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系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十二条 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未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15日内,根据处分权限,由本人向院或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填写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经院或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解除处分。如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处分权限,经院或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处分,但受处分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突出表现或立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好人好事受到学院及以上新闻媒体表扬。

(二)代表系或学院参加学院及以上级别的各类竞赛取得荣誉。

(三)在处理危机事件或突发事件中,处理得当,为学院避免损失的。

(四)对违法和违纪事件有检举行为的。

(五)其他经学院认定为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行为的。

第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毕业离校前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至毕业时未达到处分期限的,可于毕业前15日内申请提前解除处分,院或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受处分学生受处分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未能获批的,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处分期满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在受原处分的影响(除国家有特殊办法情形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学生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学生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等其他不得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在特殊时期,违反临时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在校园内违规发放小广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于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1日起施行,原《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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