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院、部)、处室:
学院小额零星采购平台开通以来,平台登记商户已达380余家。众多的商户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参与学院采购活动,为学院节约采购资金,提高了采购效率,也为学院推进“阳光采购”工程赢得了社会声誉。近期,部分商户对一些项目采购需求的设定条件提出了一些反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否允许注明“未进行现场勘验、沟通不得报价或不上传勘验登记表,投标无效”
部分采购项目因实际需要,采购部门本着负责的工作态度,在采购中规定了“未进行实地勘验(提供方案),请不要报价”或“不上传勘验登记表,投标无效”,部分商户对该条款提出异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明确禁止招标人单独或分别组织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或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资格条件。
可见,《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将参加现场踏勘作为投标人的法定义务。采购人可组织现场踏勘,但投标人是否参与属于自主决定范畴。若招标文件仅建议或鼓励投标人参加现场踏勘,未将“未参加踏勘”列为无效投标条件,则投标人未参加踏勘,不影响投标有效性,但需自行承担因不了解现场情况导致的风险(如报价失误、方案缺陷等)。在采购中,强制要求参与现场踏勘,比如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未参加现场踏勘的供应商,投标无效”或“必须提供采购人签字盖章的踏勘表”,或“将踏勘时间安排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前,或仅允许部分供应商参与,导致部分潜在供应商无法获取踏勘机会”,将踏勘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复杂程度确实有必要现场勘验或沟通外,原则上不允许将“现场勘察、沟通”作为报价资格或投标有效的条件,如有必要现场勘验或沟通,则必须说明勘验的必要性、合理的勘验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提示“如果未进行现场勘验或沟通投标人需自行承担因不了解现场情况导致的风险(如报价失误、方案缺陷等)”。
二、是否可以规定“投标时间24小时截止、“24小时内必须完成合同”“24小时完工”
部分采购项目规定“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或“中标后,24小时内完成设计或完工”。若采购人设定的合同履行时间过短,导致投标人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准备、技术方案制定、寻找货源等,可能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若合同履行时间过短,导致潜在投标人因时间不足无法参与投标,或影响其投标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进而影响中标结果,均可能被认定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于非急需、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前期准备时间长的项目,过短的招标时间和履行时间可能明显不合理,引起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
综上,建议项目采购部门要科学、合理、公平的确定竞价时间和合同履行时间,原则上不得规定“竞价时间24小时截止、“24小时内必须完成合同”、“24小时完工”,若因特殊原因需设定较短竞价时间或履行时间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说明合理理由。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