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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制度 1.1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1-12-29 点击数: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制度

1.1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则

为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秉承学院“政治坚定、思想领先、技能过硬、品质优良”的办学纲领和“重技、善学、恒信、自强”的院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毕业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并说明理由,经学院批准后可推迟入学,推迟入学时间最长不超过7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对报到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核查。

各系在新生报到时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提交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实确认并经学院批准后,取消其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学后,各系在2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完成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经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实确认并经学院批准后,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由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移交省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参军入伍、创业、患有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能到校学习的录取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患有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能到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学年。

因创业需要推迟入学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学年或者2学年。

保留入学资格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提出申请。患有疾病的新生,需提交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医务室审查认定。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辅导员、系、学生处、学院逐级审批,批准后生效。患病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需要提交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证明,并经过学院医务室审查认定。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可在保留期满时的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入学申请需经系、学生处、学院逐级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按时提交入学申请或者经审查通过后7天内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参军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依照《学生参军入伍及退役复学学籍管理、学费补偿代偿及学费减免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在校生档案由学生处统一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初中和高中学籍材料、中考或高考报名表、体检表、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籍表、成绩册、奖励、处分(解除处分)、诚信档案、学籍异动和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生档案须由系指定专人于每学期末整理一次。档案材料需用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保证信息记载准确完整,整理规范,文字整洁无涂改,入档案材料经系审核后及时归档。学生个人档案应在学生毕业时移交招生就业指导中心验收封装,并及时移交学生就业单位。毕业班级档案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时报到,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办理注册手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它方式向所属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两周未办理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予以退学。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院的教学及其它各项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辅导员、系、财务处、学院逐级批准同意缓缴学费,学生按照缓缴计划落实的予以注册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院基本学制为3年,三二分段专科学制为2年、五年一贯制学制为5年;2年制修业年限最长为4年,3年制修业年限最长为5年,5年制修业年限最长为7年。创新创业学生休学创业按照学院《创新创业学生实行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毕业设计(实习)考核不合格需重修,其他课程考核不合格需参加补考。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将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所占比例由系(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一条 学生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期期末考核的,应事先向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系主任同意后可以缓考。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学生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间四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缺考”记录。“缺考”者不得参加课程补考,需重修该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本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将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统一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经补考、重修后每学年累计达4门课程(含缺考)不及格者不得升级,学生升级和留级按照《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升级、留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需重修该课程,并根据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凡未修满本专业总学分的学生,在毕业时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书面向系申请课程重修,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课程重修,修业年限期满,未修满本专业总学分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劳动实践、军训、社会实践等都要实行考勤。凡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勤的,按照《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符合其辅修专业毕业条件可颁发该专业学习证明,学生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可载入学生成绩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业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院《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学分管理办法》执行,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已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学生处、教务处认定,其已获得的课程成绩或学分,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可以在同录取批次与科类内申请转专业;由于特殊原因跨录取批次与科类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但需要经省教育厅审查通过。

(一)学生确有专长,或有明确就业方向,积极参与创新创业,转入相关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利于将来创业就业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由学院医务室复核后,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复学,因学院专业调整停办其所学专业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

(五)创新创业学生申请调整专业的,按照《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六)退役复学的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

第二十条 以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提前批等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以及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不准转专业;处分未解除、保留学籍、休学、暂缓注册或未注册的学生不准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1次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根据学院时间安排,由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所在系同意转出,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转入专业系审核同意接收,由学生处复核,对拟转专业学生情况在校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确定后方可办理,学院出具红头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转专业后的学业水平评价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标准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学院医务室和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距离毕业时间不足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外省高校非河北省生源学生和省内高校我院无招生计划省份的学生申请转入我院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转出我院的学生,由学生向所在系提交转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系、学生处和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在学生处复印含有本人姓名的《新生录取花名册》,填写统一规范的申请表一式四份,主管院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转交拟转入学校审核,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对拟转入学生,学生处和相关系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系有教学资源的,经系、院两级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转入学校、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和转学理由等)通过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出具红头文件(接收函),与转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批准转学后,学院留存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最多休学2次,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占总学时四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申请休学的;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或被委托人)填写休学(学籍变动)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需提交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医务室认定)经系同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经批准后,应当于2日内办结离校手续离开学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学院一切评奖、评优、评先资格。已批准休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提前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应当于休学期满前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属系申请复学,填写复学(学籍变动)申请表,报学生处和主管院领导审批。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交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院医务室审核,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专科医院复查,确认康复后方可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可允许学生再次办理休学手续。

批准复学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编入相应专业学习。如遇学生所学专业停招,经学生申请,学院批准后,可调整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

休学期间,如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具体按照《学生参军入伍及退役复学学籍管理、学费补偿代偿及学费减免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留级后仍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又达到留级条件的;或不能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二)应当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再次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指定专科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退学审批表,经辅导员、系同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处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系部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交学生处复核,学生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退学处理通知书由系送交本人,学生接到退学处理通知书后,如果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

学生已经离校,退学处理通知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将采取邮寄方式按学生入学后填写的家庭住址邮寄送达(以邮件签收时间为准),或者在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刊登15日后视为送达。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生所在系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处理办结后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含休学时间,不包含服兵役时间)内,出勤学时不低于专业总学时的90%;修满本专业总学分(含必修学分、选修学分、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以上毕业条件要求后,方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结业后在本人最长的修业年限内,经过重修,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学院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达不到毕业条件的,学院不再核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院颁发肄业证书;1年以下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和《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做出全面鉴定,记入《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 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院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学信网上注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方面表现优秀,可获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作为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照《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工作规程》进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开除(或取消)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副书记负责,学院法制办、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或委托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办,具体受理学生申诉事宜。

学生申诉规程依据《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立即离校,不按期离校的,由学院安全工作处报派出所依法处理,档案由学生所在系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一式三份,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系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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