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增强安全防护能力,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进入实验室(实训室)活动场所及利用实验实训设施进行学习、科研、实验及训练工作的师生员工。
第二条 责任体系
1.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准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系(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相关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对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准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安全工作处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层面的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与培训,对系(部)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准入教育与培训。
4.系(部)每年组织新生及新进实验室的教师进行学习与考试,考试合格人员,方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实训。
5.系(部)根据本部门实验室特点和实验实训内容,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并监督本单位相关教师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6.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需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未通过培训掌握合格实验安全技能的人员,不得进入实训实验室学习工作。
7.实验课指导教师需在首次课上对上课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宣讲,并于每次实验课前强调实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对实验过程中学生的安全操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8.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需树立个人安全意识,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注意安全行为,对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负责。
9.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安全工作处、系(部)需定期对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10.各种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均需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工作。
第三条 培训内容
1.国家、省市关于实训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2.实验室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及警示教育。
3.实验室防火、防盗、用电安全、消防知识等安全知识。
4.根据专业及课程特点需要掌握的化学实验安全、高电压安全、机械安全安全等知识。
5.实验室(实验过程)重点危险因素分析与应对。
6.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条 考核与奖惩
1.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定期对系(部)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制度实施情况及培训记录进行学校层面的检查,学校对于开展较好的系(部)给予一定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支持。
2.不按要求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师生,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任何实验实训工作。
3.一旦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将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落实情况。根据事故原因认定情况追究未履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条 效力与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