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走读管理办法
(修订)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着对学生、家长和社会负责的原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走读的学生,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石家庄市区户籍或学生家长在市区工作和居住,家庭住址应位于学院5公里范围以内,且交通便利;
(二)因病治疗需走读者,且有家长陪护;
(三)因不适合在宿舍集体居住等原因需走读者,且有家长陪护;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内住宿者。
第三条 走读申请办理时间
(一)走读手续每学年初集中办理,每次有效期限为一学年,逾期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在校学生:
每学年开学第一周通过所在系提交走读申请材料并办理走读事宜。
新入学学生:
入学报到后两周内方可办理走读申请手续。
(三)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学期中途办理走读的,按程序办理,该学年住宿费只退本学年剩余月份的费用。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走读申请表》(附件1),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1.走读承诺书(附件2);
2.居住场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租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户口页、家长身份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4.因病治疗或因身体原因的,原则上需提交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二)系部研究同意后,将签字盖章的《学生走读申请表》交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走读手续,并将《学生走读申请表》分别报学生处(公寓)、财务处、所在系备案;学生办理走读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由所在系进行存档。
(四)走读学生返校住宿,需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系审核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缴纳住宿费用,学生处(公寓)办理学生入住手续。
第五条 走读学生管理
(一)走读生应严格遵守各项校规校纪,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迟到、早退、旷课、校外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走读生资格,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二)办理走读手续的学生应向学院提供各种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三)走读生办理走读手续后,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如居住住址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辅导员及所在系汇报并备案,家庭住址不在申请走读范围内的取消其走读资格。
(四)因特殊情况,住宿学生中途申请走读,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费后,学校有权对退宿的床位予以调整和安排。
(五)走读学生要树立学生良好形象,积极维护学院声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六)走读学生应加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离开学校后所发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等问题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凡未按规定办理走读手续私自在校外居住者,学院将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走读学生须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学生走读管理办法》(石信院办字〔201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学生走读申请表
2.学生走读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