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及发放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5-01-07 点击数: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评定及发放实施办法

(2024年修订)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政府学院对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0 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号)、《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财〔2017〕2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教育扶贫政策的通知>》(冀教财〔2017〕2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优秀且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或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700元,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具体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学年2600元,2档为每人每学年3700元,3档为每人每学年4800元。具体奖励(资助)名额及金额以当年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及金额为准。

三、组织机构

1.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系书记、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2.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建立学院受奖、受助学生档案及时将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3.成立由纪委人员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并对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调查与处理。

4.各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成立由系书记主任为组长,系副书记、副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不能担任学生代表。

四、评审原则

1.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五、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4.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以上,并且在学院开展的各项检查、评比、考勤、实习、社会实践、日常行为习惯及文体等活动中无任何不良记录;

5.具有全日制大专学籍的在校学生(不含旁听生、函授生)

(二)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高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3+2、2+2+2学生进入我院学习后第二学年具备申请资格;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自参评前需获得两次以上学院学习奖学金;

3.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到良好,如因病、伤、残等因素导致不能参加测试的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

4.综合素质评价达到优,以学习成绩为主要评选条件;

学习成绩排名按照同一年级、同一专业自参评学期前所有学期成绩总和进行排名,且单科成绩不及格科目,按排名先后进行评选,学习成绩排名相同的按照综合素质排名先后进行评比;同一年级,不同专业各自进行成绩排名,名次相同的,按照人数多者专业优先评选;排名名次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0%(参评学生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数不得少于约40人);        

5.学习成绩确实非常优秀,但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在良好和优秀之间的,自参评前需获得三次以上学院学习奖学金;

6.在校期间创业成功者优先。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高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3+2、2+2+2学生进入我院学习后第二学年具备申请资格;

2.具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符合《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条件,并且自立自强、积极进取的,同等条件下以综合素质评价排名靠前者优先;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总成绩位于专业(班级)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二年级学生需获得一次及以上学院学习奖学金,三年级学生需获得两次及以上学院学习奖学金;

4.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到合格标准,如因病、伤、残等因素导致不能参加测试的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

5.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

6.参评时参加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达一学年及以上且仍在岗,表现优秀的学生,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可直接获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创业愿望且有切实可行创业方案者优先。

(四)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具备申请资格

2.具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符合《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条件,并且自立自强,积极进取,同等条件下以综合素质评价排名靠前者优先;

3.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

4.参评时参加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达一学年以上且仍在岗,表现优秀的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可直接获评国家助学金二档及以上;

5.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市运动会或专业技能大赛取得名次的,且符合评选条件的,经学生本人向系审核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在国家助学金评定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参评;

6.家庭经济困难,参加勤工助学或有创业愿望且有切实可行创业方案者优先;

7.所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履行助学金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3700元;对于经履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未评选上助学金的建档立卡学生,学院按照最低档次国家助学金给予等额补助所需资金从学院提取的事业收入中列支

8.严禁财政供养人员子女享受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

六、评审程序

1.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依据各系在校生人数,按比例下发各项指标。

2.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基本条件,学生本人可向系评审工作小组就受奖或受资助项目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

3.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依照以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及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等条件对申请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并以系为单位进行排序,确定的国家奖助学金参评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各系应对评审结果做出调整;公示如无异议,各系将评审结果及评审程序的文字材料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依据所有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综合素质、平时表现等情况确定出我院拟定推荐受奖、受助学生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公示如无异议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批。

七、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发放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当年政策分期拨付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二)管理

1.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政策发放,并将受奖或受资助学生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家长。

2.各系要对受奖和受资助学生建立毕业跟踪调查档案,建立台账,了解受奖和受资助学生的就业、工作和生活情况。

(三)监督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小组对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过程及结果全程进行监督、审核,并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

八、惩处措施

1.对已获评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奖励或资助期间如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或不良记录的,自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或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取消其受奖或受助资格;受资助学生将受资助经费用于请客吃饭、购买奢侈品等消费行为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2.在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以及助学金评选过程中,违反评审程序或违规操作的,经查属实的,根据学院有关考核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本办法随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变化而进行适时调整本办法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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