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导员是指在各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四条 辅导员的管理是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院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来实施。学生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系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1.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熟悉学生家庭情况、个人特长等基本信息,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特点、动态及状况。每学年应与所负责的每名学生谈心谈话至少1次,了解学生思想动态。
2.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班、团组织建设,每周组织召开班会至少1次,每月组织团日活动至少1次,形成特色班级文化。
3.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开展学业辅导,学业预警,学业帮扶工作。每周到学生上课的教室巡堂至少1次,了解学生课堂纪律和学习态度,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沟通,共同帮助学习态度不端正和学业困难的学生改善学习状况。教育引导学生遵规守纪。组织学生进行《学生手册》学习,每学期开展学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至少1次,引导学生遵守课堂和考试纪律,对违反课堂及考试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4.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申请学生贷款、开展勤工俭学,做好学生困难帮扶工作。掌握学生上课出勤情况,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学费催缴、各类奖惩、学籍和就业相关资料报送工作。做好学生教室、宿舍内的管理及卫生工作,营造洁净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5.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协助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心理健康主题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7.突发事件应对。熟悉学院学生危机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流程;能在学生危机事件发生后执行危机事件处理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做好后续危机处置工作。每学期针对不同年级和学生群体特点,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在宿舍的安全和生活情况,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8.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做好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做好毕业生基本情况统计、就业率统计、跟踪调查、优秀毕业生风采录征集等。
9.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努力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承担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
10.完成学院及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院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人事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条件:
1.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为人师表。
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辅导员因转岗、晋升等流失的,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补充,确保专职辅导员配备达到国家标准。辅导员的转入与转出须按学院岗位调整审批程序办理,各系不得随意调整辅导员工作岗位。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学院以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为指导,建立健全专门办法和激励机制,推进实施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一条 学院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辅导员队伍培训体系。学生处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年度(学期)培训、骨干培训和专题培训,各系组织开展日常培训。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获取与工作直接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辅导员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开展学历学位晋升,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学院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辅导员申报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课题研究和科研项目。学院将定期开展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案例等评选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并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辅导员受学生处和系双重管理。学生处作为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与人事处和各系共同承担辅导员队伍的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处和各系党总支共同负责。学生处负责统筹安排全院辅导员的调配、督查、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各系党总支具体负责辅导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检查、督促辅导员按照《辅导员工作手册》的内容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七条 辅导员考核由学生处牵头,各系共同参与,纳入学院教职工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实际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按学院相关规定确定。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九条 学院重视选树辅导员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充分肯定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和贡献。对在国家级、省级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优秀辅导员评选以及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案例等评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辅导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辅导员,学生处及所在系党总支应及时依规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辅导员退出机制,对于考核不合格、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或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调离辅导员岗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1.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等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违反师德师风,情节严重的;
3.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
4.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聘期内考核为两次基本合格者;
5.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及其它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辅导员转出机制,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6年,且工作期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者,可提出转岗申请。转岗工作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按学院岗位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章 职称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体系,鼓励有志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优秀辅导员向专家化发展。辅导员的职称评定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按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辅导员福利待遇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学院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