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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6-12 点击数:

各系(院、部)、处室:

学院《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规定(试行)》于2020年6月10日经学院第一届党委第17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2020年6月10日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加强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促进广大教职工的职业发展,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7〕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冀人社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教师系列

学校在职教师。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担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任务的在职人员,具体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和系副书记、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团委、学生处等直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三)非教师系列

在档案、图书资料、新闻、出版、建筑工程、卫生技术、审计、会计、经济、统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申报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人员,需符合河北省相关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中的基本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要求;申报初级职称的人员需符合省市相关人事政策。

2.任现职期间,教师系列申报人员满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各学期平均教学工作量),其他两个系列申报人员满相应岗位额定工作量。

三、评审办法

(一)教师系列

1.评审内容

见附件1。

2.核算办法

(1)教授

教学为主型总分值=基本情况分值×30%+教学工作业绩分值×40%+科研工作业绩分值×30%

教学科研型总分值=基本情况分值×30%+教学工作业绩分值×35%+科研工作业绩分值×35%

(2)副教授

教学为主型总分值=基本情况分值×30%+教学工作业绩分值×40%+科研工作业绩分值×30%

教学科研型总分值=基本情况分值×30%+教学工作业绩分值×35%+科研工作业绩分值×35%

(3)讲师

总分值=基本情况分值×30%+教学工作业绩分值×45%+科研工作业绩分值×25%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

1.评审内容

见附件2。

2.核算办法

(1)教授

总分值=基本情况分值×30%+思想政治工作业绩分值×40%+科研工作业绩分值×30%

(2)副教授

总分值=基本情况分值×30%+思想政治工作业绩分值×45%+科研工作业绩分值×25%

(3)讲师

总分值=基本情况分值×30%+思想政治工作业绩分值×50%+科研工作业绩分值×20%

(三)非教师系列

1.评审内容

见附件3。

2.核算办法

总分值=基本情况分值×30%+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分值×45%+科研工作业绩分值×25%

四、申报程序

(一)一般申报程序

1.申报人员按要求向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部门汇总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科研中心等部门,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

3.教师系列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各分会召开评审会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由学生处汇同各系组成评审小组,非教师系列由人事处会同申报人员所在部门成立申报评审小组,分别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3天。

4.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教师系列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评审结果,人事处审核非教师系列评审结果,而后报送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

5.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根据上级分配指标,审议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在学校网站公示7天。

6.人事处按要求将推荐人员材料报省市相关评审委员会。

(二)破格申报程序

符合《河北省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文件中“破格条件”的人员,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两个系列由人事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非教师系列由人事处直接报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其他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更新河北省高校骨干辅导员人才库的通知精神,为鼓励辅导员队伍创先争优,对符合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且入选河北省高校骨干辅导员人才库的申报人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内优先推荐。当符合优先推荐条件的人员超过核定指标时,按量化评价评分依次推荐。

五、惩处措施

职称评审工作中,申报人员需填写《诚信承诺书》(附件4),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职称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参与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石信院党字〔2013〕43号)、《辅导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规定(试行)》(石信院字〔2016〕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教师系列职称申报量化评价表.doc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量化评价表.doc

3.非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量化评价表.doc

4.诚信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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