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禁令剑指“性贿赂”,斩贪断色?

作者: 时间:2007-12-06 点击数:

公安部消防局近日发布反腐禁令“四个严禁”,这是公安消防部队加强廉政建设,着力构建有消防部队特色惩防体系的一项刚性举措,其中首次提到了性贿赂:“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

在花样繁多的商业贿赂中,成本最低、收益最高、手段最隐秘、也最难定性的当属性贿赂。现行法律法规对性贿赂行为缺乏界定,更无具体惩处措施,上述反腐禁令在执行中难免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假如有官员在商业活动中有禁不止,接受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禁令该如何兑付?

十个贪官九个色,这句民谣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数字多次证明。有单位进行一次公众专项调查,结果显示,人们认为目前权色交易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69.9%的被访者认为这种现象“严重”,84.7 %的公众认为应增加“性贿赂罪”。令人遗憾的是,从1979、1997年《刑法》的两次修改,到2001年一些人大代表要求增设“性贿赂罪”,都因争论激烈而搁置。

法不禁则可为,是法治时代的一大显著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近年来性贿赂现象呈蔓延扩大趋势,直至成一种普遍性的公权私利交易手段,与法律缺失、无法可依不无关系。某些无良老板以美色诱惑贪官,“弹”无虚发;某些贪官由权入色,由色入贪,贪色兼容;某些鲜廉寡耻的所谓美女主动充当腐败催化剂与腐败利益分享者,疯狂地开发“身体资源”……他们的所作所为以及对公共权力与社会的危害程度,已远远出离道德纪律底线。若再听之任之,或以轻飘飘的党纪政纪处分棉花棒进行敲打,此类权色交易难以得到根绝,对社会价值观和官风民风的腐蚀还将进一步升级。

打击性贿赂,需要法律及时跟进,将其纳入法律打击的有效射程。“钱贿赂”可以量化,“性贿赂”同样不是虚无缥缈之物。以性侵蚀公共权力、交换权钱利益,双方都有明确的功利性目的、具体的利益交换要求。非物质利益贿赂与物质利益贿赂从来不是相互割裂或孤立存在的,将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以贿赂予以认定,已成当今世界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和通例。这一点,我们还需要有清醒的认识。

供稿: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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