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门通知指出:违法生育党员要移送纪检机关处理

作者: 时间:2007-10-04 点击数:

今后,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

这是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等11部门,日前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

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通知提出,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通知还提出,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

《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1部门的通知指出,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通知指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供稿:中国反腐倡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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