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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领导通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被判定为滥用职权罪和贪污受贿罪!

作者:   时间:2025-06-18   点击数:

警钟长鸣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随着反腐败斗争进入深水区,审计、纪检、监察机关陆陆续续地又查处了一批基建工程和后勤采购等领域的腐败问题。从办案实践中发现,一些单位领导干部直接或间接插手项目招标采购,多方勾结量身定制规则,明招暗定”“围标串标,更有甚者先施工后补招或从事联标卖标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从中收受贿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该领域中,招标采购环节腐败问题最为突出,通常表现为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存,主要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多个罪名。

案例一:

【案例情况】

A高校副校长李某,分管后勤工作。20192月,该高校计划通过公开招标从社会机构购买医疗服务,保障学校医务室日常工作。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得知消息后,送给李某20万元请托李某帮助中标。之后,李某授意后勤处和招标代理公司人员按照赵某医疗公司资质量身设定竞标门槛。为防止流标,李某赵某商定由赵某联系其他企业参与陪标。之后,赵某医疗公司以70万元价格中标了该高校医疗服务项目。


【罪名剖析】

本案例中,李某作为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利用职权帮助赵某医疗公司中标学校医疗服务项目并收受20万元,构成受贿罪。同时,李某在提供帮助过程中,为赵某公司设置竞标门槛、商定陪标企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构成串通投标罪。

因此李某也属于串通投标罪的共犯。因李某的上述行为侵害了不同法益,应当对李某以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

案例二:

【案例情况】:

B高校基建处处长王某,负责基建、采购工作。20203月,该高校因生源扩增,计划新建第二、第三学生食堂。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得知消息后,计划参与竞标第二食堂的建设项目,为能在招标过程中谋求王某关照,张某送给王某50万元。之后,王某张某在明知张某公司建设费用报价高于其他投标企业的情况下,与招标代理公司人员商定修改竞标条款,围绕张某公司设置无实质意义加分项,最终使得张某公司以1500万元价格中标第二食堂建设项目。

另外,王某以其妻子名义设立一家工程公司,参与竞标第三食堂项目。其间,王某利用其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要求招标代理公司围绕其妻公司资质量身定制竞标条款,最终使得其妻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中标第三食堂工程项目。之后,王某又以1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他工程公司施工建设。案发后,经专业机构评估,第二、第三食堂工程项目市场工程造价均为1000万元。

【罪名剖析】

本案例中,王某作为基建处长的犯罪事实有两个:

第一个事实发生在张某公司中标第二食堂过程中,一方面,王某滥用职权,与投标人串通后修改竞标条款,使张某公司以明显高于正常市场工程造价的价格中标该项目,该高校为此多支付500万元费用。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时,王某的该行为又触犯了串通投标罪。因滥用职权罪和串通投标罪属于竞合关系,故应当择重认定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另一方面,王某为张某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取50万元,又构成受贿罪。

综上,王某的第一个犯罪事实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且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个事实发生在其妻公司中标第三食堂过程中,王某利用其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围绕其妻公司量身定制竞标条款,最终使得其妻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中标,且在中标后又实施卖标行为。王某经此操作,空手套取该高校资金500万元,侵害了公共利益。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综合以上王某两个犯罪事实,应当对王某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

法规链接: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案例警示:

通过以上审计、纪检、监察报道的案例,AB两高校负责人明目张胆插手项目招标采购,亲自下场和代理机构为供应商操办运作中标项目,自认为做得天衣无缝,可以高枕无忧。但当时不翻船,一两年不翻船,但并不代表永远不翻船。很多违法违规案例都是事后几年被审计查出,被利益相关者举报,或是被其他看似无关的事件牵连出来的。

反腐斗争已进行了十年有余,去年二十大继续把反腐作点重点工作,通过各大媒体报道,天天有大老虎小苍蝇被打倒台,但为什么还是这么多违法违规案例出现呢?

究其原因:很多掌权者一直在自己建立的小圈子中获得满足,周围基本是阿谀奉承之人,不断膨胀的贪欲蒙蔽了自己的双眼,再加上自己不读书不看报,更谈不上去学习法律法规、研究违法违规案例,达到以案促改的目的。在他们的认知里,权大于法,关系大于法,所以才会出现直接抓举报人的案例,殊不知在特别发达的网络时候,一旦你暴露在聚光灯下,你多半就回天无力了。

都说现在当官风险高,稍不注意就进去了。这说得太玄乎了吧,风险高那是因为他们不学法、不懂法,看不清形势,经不住诱惑触碰法律红线。所以研究分析不同案例,特别是自己行业案例,识别、分析风险点,吸取别人的经验教训,以案促改,规避风险。只要你有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底线思维,那你当官的道路上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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