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电子招标系统、小额零星采购平台管理,提升采购工作效率,维护采购活动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学院将在电子招标系统、小额零星采购平台对其中标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院全部采购项目。
特此公告。
设备保障与实训服务中心
2026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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