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4-29 点击数:

石信院字〔2021〕20号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系(院、部)、处室:

《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学院第二届党委会第4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各部门务必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好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工作。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2021年4月26日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暂行规定

为严格工作纪律,保持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类别与范围

本规定中的请假指病假、事假、探亲假、丧假、婚产假等其他与个人事务相关的休假。

二、请销假批准权限及程序

1.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学院干部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2.其他人员请假,5天以内(含节假日,下同)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10天以内由各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11天以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获得批准后,持《请销假审批表》(附件)到人事处备案。

3.因病请假人员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和三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医务室负责人核查、认定。

4.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在上班第一时间向所在部门准假人销假,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一)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不再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和和薪级工资计发标准如下表所示:

工作年限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发百分比

满30年以上

90%

不满30年

80%

不满25年

70%

不满20年

60%

不满15年

50%

不满10年

40%

不满5年

30%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和薪级工资计发标准如下表所示:

工作年限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发百分比

满30年以上

80%

不满30年

70%

不满25年

60%

不满20年

50%

不满15年

40%

不满10年

30%

不满5年

20%

4.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计发。

5.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不能坚持工作两个月又休病假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坚持工作两个月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6.经公安、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公负伤人员在医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

7.开具假证明休病假的,查实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病假期间以保养身体为主,如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查实后,予以辞退。

(二)事假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1天的,扣发超过天数的全部工资。

日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30

(三)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四)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7天丧假(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费用自理。

(五)婚、产假

按有关婚、产假规定,由计生办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报人事处备案。

(六)旷工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不参加学院和所在部门的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活动;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规定时限到工作岗位报到;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调整岗位;

(4)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计算;迟到或早退累计满4小时,按旷工一天计算。

(5)教职工进修访学、攻读学位、博士后进站、出国(出境),以及离岗创业等逾期不归;

(6)提出辞职或调离学院或申请出国(境),未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出国(境)者;

(7)经查实,请假理由及依据弄虚作假;

(8)其他无故不到岗情况。

2.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旷工2天以下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旷工2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实发工资;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学院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七)外出上学、培训等规定

1.公派外出

凡由学院统一组织的外出上学、培训、考察学习,由负责组织的部门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到人事处备案;超过三个月的人员须与学院签订外出协议,期间工资按与学院签订的协议执行。

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私自外出,按旷工处理,其在外出期间发生的各种行为和事故均由教职工本人负责。

2.因私外出

原则上,只批准教职工个人联系的攻读博士学位的因私外出学习,相关政策按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除执行上述规定外,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二)一年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不参与年终考核,不予晋升薪级;一个月内即有事假又有病假的,按事假积累计算。

(三)因病请假人员如不能提供病历复印件和三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不予准假。

(四)请假停发工资期间,经批准保持社保关系的,应缴社保费(单位和个人部分)由其本人负担,并预先支付。

(五)各部门负责人要按规定权限审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瞒报、漏报一天的,一经查实,扣发部门直接分管领导一周工资,扣发部门负责人半月工资,累计计算,根据瞒报、漏报天数以此类推扣发工资数额。

(六)各部门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做好考勤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报人事处。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21年4月26日

附件:请销假审批表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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