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信院字〔2025〕4号
关于印发《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院、部)、处室: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已经2025年第一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2025年1月13日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增强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科技部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以下简称《规则》)和《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文件精神,省市等相关文件要求及《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石信院字〔2020〕63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必要时,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校教职工、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在进行各类项目申报、参与项目评审等科技活动重要节点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评审专家在科技活动重要节点签订项目评审承诺书。
第六条 学校将科技伦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否符合科技伦理、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学校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等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规范科技伦理审查。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 受理
第九条 对可能构成的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举报。涉及教职工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受理;涉及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由教务处受理。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等情况,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受理机构在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同意受理的,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线索,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期限。
第二节 调查
第十四条 决定受理的,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调查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事实调查由学校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成员根据需要可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室指派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等研究场地、设备等。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调阅的原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调查中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经学校确认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主管部门和当地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学校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则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三节 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审查调查报告,依据40号令第二十七条、34号令第三条、221号文第二条的表述认定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
40号令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34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221号文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依据40号令第二十八条、221号文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认定情节为较轻、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形成调查认定结论,并报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40号令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221号文第三十条: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221号文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221号文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学术不端调查涉及多个单位的,在调查认定结论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书面告知被调查人事实认定以及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如对拟作出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在10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则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节 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对于多次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系(院、部)、处室,其负责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校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规对学术不端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申请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支持的科研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应当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学校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科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等的,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项目、奖励、人才管理部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举报人为非我校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四章 申诉复核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学校收到申诉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决定受理的,学校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公开或透露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三十一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二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
2.项目评审承诺书
_石信院字〔2025〕4号 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