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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分级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19-11-08 点击数:

为做好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分级聘用工作,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人社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分级聘用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方案。

一、聘用原则

1.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根据市人社局核准的学院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立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发展需要,兼顾各专业技术系列人员现状,整体设置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岗位。

2.教师主体,协调发展

专业技术岗位是学院岗位设置的主体岗位,教师岗位是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同时兼顾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方向,促进各类人员协调发展。

3.按岗聘用,动态管理

分级聘用实施合同管理。聘用合同到期后重新竞聘,建立和完善“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4.综合考评,择优聘用

明确各层级各等级聘用条件,提高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按标准综合考评、择优聘用。

二、分级聘用人员范围

学院在岗,并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聘用等级及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四个岗位层级,共十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1.正高级:三、四级分别按40%、60%聘任(正高二级及以上岗位由省人社厅统一控制和管理)。

2.副高级:五、六、七级分别按20%、40%、40%聘任。

3.中级:八、九、十级分别按30%、40%、30%聘任。

4.初级:十一、十二级分别按50%、50%聘任。

5.十三级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四、聘用条件及办法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

2.通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程序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3.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承担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5.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岗位聘用

1.本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分级聘用工作的任职资格年限等时间截至2017年2月28日。

2.具体条件详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辅导员岗位聘用条件》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见附件1、2、3)。

五、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

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以及人事处、教务(科研)处、学生处等相关工作负责人员组成,领导聘用工作,审定聘用方案;监督小组由学院纪委委员及纪检(监察)室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和接受教职工对聘用结果的复核申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高校教师系列分级聘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教务(科研)处;辅导员岗位分级聘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其他系列分级聘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人事处。分别负责分级聘用工作的具体实施。

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纪检(监察)室,具体组织监督事宜,负责监督和接受教职工对聘用结果的复核申请。(名单见附件4)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根据市人社局批准的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及聘任指标的比例测算,公布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各等级的比例和数额。

2.个人申报。个人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分级聘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3.资格审核。本人将部门审核同意的《申报表》报送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办公室进行审核。

4.考评。各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办公室按程序进行考评,初步确定聘任人选并报领导小组审阅,领导小组将聘任结果报院党委审批。

5.公示。将审批后的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6.聘用。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上级部门审批,并按聘用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7、本聘期内每年四月根据当年空岗情况参照本方案,按本次聘用排序结果依次补聘。

六、相关政策

1.分级聘用实施逐级岗位聘用,教师可以跨等级竞聘新取得的高一层级最低等级,但在各层级内即岗位层级内各等级之间不能跨级聘用。

2.具备同一级别两个不同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所竞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取得时间、聘任时间计算任职年限及聘任年限。

3.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受岗位设置数额限制未被聘用的人员优先聘用至下一层级的相应等级。

4.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造成岗职不符的可保留原待遇两年,两年后按所在岗位进行聘用;因教职工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或违法违纪而被学院处分、在原岗位考核不合格、自愿申请转岗等原因调整岗位的,自岗位调整之日起按新岗位进行聘用。

5.教师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只能竞聘教师系列的相应层级及等级;若所任课程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一致,可竞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但必须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竞聘层级低一级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6.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在本次分级聘用时低聘层级或等级的人员,至退休时能够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且现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所在层级等级有空余指标,可按照现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所在层级的最低等级或本层级的高一等级进行聘用。

7.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按管理岗位管理,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

8.本办法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文件依据

1.《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2.《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冀人社发〔2010〕57号)。

3.《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石人〔2008〕32号)。

八、附则

1.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未尽事宜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

附件1.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doc

附件2.辅导员岗位聘用条件.doc

附件3.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doc

附件4.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分级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doc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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