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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1日 12:18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我院校园卡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转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保护全院师生和学院的利益,使校园卡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院加强信息化管理、加快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系部(处、室)应积极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院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学院教育技术中心下设“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归口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设备管理、网络安全及技术问题的处理等,以及校园卡的发卡、注册、注销、充值及退费、挂失及解挂、商户结算等各项综合业务。

第三条 校园卡是由学院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图书借阅、消费结算、门禁管理等功能的卡片,校园卡的其他功能将随着学院信息化适用范围的扩大进行拓展。未经学院同意,院内任何部门不得发放具有同类功能的卡片。


第二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四条 校园卡的发放对象及有效期

校园卡分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三类:其中教工卡、学生卡为人像卡(卡片上印制持卡人证件照等信息),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图书借阅、消费结算、门禁管理等功能;临时卡为非人像卡,只开通消费功能。

1、教工卡:教工卡的办卡对象为学院在职员工,有效期为在校工作时间。

2、学生卡:学生卡的办卡对象为学院在校生,有效期为学制时间或在校学习时间。

3、临时卡:临时卡的办卡对象为来校从事交流、访问、培训、校企合作等人员,有效期为按合同等规定的在校工作或学习培训时间。

第五条 校园卡的办理

校园卡需实名制申领。申请人员的信息需要通过学院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并根据学校信息化标准赋予统一工号或学号编码。

首次申领校园卡程序如下:

1、教工卡: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新入职教职工信息资料及数码照片统一办理校园卡,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服务中心申领。

2、学生卡:每年新录取的学生,根据学生处提供的学生信息资料及数码照片统一办理校园卡,以系部班级为单位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统一领卡,由所在班级负责发放至学生本人。

3、临时卡:临时人员申领校园卡,申领人需填写《校园卡(临时卡)办理申请表》并提供详细名单(详见附件1),名单需加盖部门公章。《校园卡(临时卡)办理申请表》经相关部门领导确认审批后,由本人凭《校园卡(临时卡)办理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现场申领。

第六条 校园卡相关业务

1、校园卡充值

充值前需微信搜索“校园e码通”小程序并注册开通(开通流程详见附件2),充值方法有以下三种:

(1)电子钱包充值:此项需绑定本人银行卡(储蓄卡),将银行卡账户的资金直接转入校园卡电子钱包进行充值,电子钱包内余额可以提现至绑定的银行卡上。

2)微信充值:从微信账户直接转入校园卡进行充值,余额不可提现。

3)现金充值:持本人校园卡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办理。

2、校园卡的挂失与解挂

1)挂失:校园卡丢失后,持卡人可通过“校园e码通”小程序自行挂失,也可持本人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无证挂失、代办挂失等均不予受理)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办理挂失。

2)解挂:校园卡找回后,持卡人需持校园卡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办理解挂手续,解挂后方能正常使用。

3、校园卡补卡

因原卡损坏、丢失等申请补卡的,需凭本人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办理。补办新卡24小时后,需持新卡到一卡通服务中心将原来校园卡内的余额转入新卡内。

第七条 校园卡的注销

1、调离、辞职等与学院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凭人事处开具的教职工离职申请表及清退单办理校园卡销户,卡片需交回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卡内余额将通过学院财务处退还至本人工资卡。

离退休人员办理完离退休手续后,由人事处提供详细名单统一进行注销,卡片无需退回,卡内余额将通过学院财务处退还至本人工资卡。

2、学生卡注销采取统一注销方式,由学生处提供毕业生名单,财务处提供学生银行卡号,于每年7月初学生办理完毕业手续后统一办理校园卡批量销户。批量销户后,退款名单及卡内余额将由一卡通服务中心报送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返还至学生登记的建行卡中。卡片销户后不回收,学生可留作纪念。

3、临时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注销手续,卡片销户后需交回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

4、如因提供人员信息不全、账号错误等原因造成卡内余额退款异常,且经多方联系无法联系到本人的,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将在学院校园网进行名单公示,逾期未办理者,卡内余额将作为呆账上交学院财务处,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校园卡工本费

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首次制卡费用由学院承担;因卡片损坏、丢失需要补卡的,需缴纳制卡工本费10元;办理临时卡需缴纳制卡工本费10元。

校园卡工本费全额上交学院财务处。


第三章 商户管理

第九条 学院相关部门以及在院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向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申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批准后成为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

第十条 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相关信息及数据保守保密,同时有义务应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接受审计、监察等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校园卡使用安全提示

第十一条 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若有上述情况发生,一经发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校园卡。

第十二条 校园卡丢失后请尽快办理挂失或补办,以保证卡内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其他问题的,一经查实,由学院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一经发现,提交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触犯法律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院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有人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一经查实,将移交保卫部门依学院有关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教育技术中心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校园卡(临时卡)办理申请表》

附件2:开通“校园e码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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