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网业务开通须知
1、按国家《网络安全法》规定要求制定本表。
2、《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设置恶意程序的;
(2)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3、《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按教育部教技【2018】8号文件要求:应用学校虚拟资源发布运维产品或服务的,按照“谁运维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应用系统使用部门需承担网络安全主体责任。
5、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部门、教育技术中心各执一份。
附件:外网业务开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