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家庄市纪委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政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0-03-17 点击数:

中共石家庄市纪委文件

石纪发[20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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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纪委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政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廉政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家庄市纪委

2009年5月12日

石家庄市廉政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河北省委《关于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是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廉政风险评估管理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预警纠错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风险评估管理,就是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立足岗位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第二章 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评估

第五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主要分为部门(单位)廉政风险、处(科)室廉政风险及岗位廉政风险三个类别,每个类别的廉政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第六条 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

(一)部门(单位)廉政风险。高等级廉政风险部门(单位),是指重要执纪执法部门、重要经济管理部门等掌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部门和单位;中等级廉政风险单位,是指掌握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部门和单位;低等级廉政风险单位,是指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部门或单位。

(二)处(科)室廉政风险。高等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是指部门或单位有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处(科)室;中等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是指有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处(科)室;低等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岗位。

第七条部门或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

(一)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1)单位自查自报:召开单位党委(党组会),根据经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清理核定的本单位职责权力,研究确定本单位廉政风险等级报同级纪委、监察局;(2)群众评议:同级纪委、监察局通过民主评议代表等渠道和网络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3)组织审定:同级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单位自报、群众评议情况,参考信访举报、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工作中有关情况,提出核定意见,由同级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审核确定。

(二)处(科)室廉政风险等级评定。各处(科)室根据职责权力自报,经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或单位风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核,提出评定意见后,由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报同级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自报,召开处(科)室务会分析研究,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或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核后,由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评定出的廉政风险等级,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部门,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由同级纪委、监察局负责在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处(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原则上三年一评定。对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动或承担阶段性重要工作引起权力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定风险等级,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备案。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其掌握的有关信访举报、案件查处、民主评议、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某些中、低等级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应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程序做出调整。

第八条部门和单位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廉政风险评估报告书制度。各单位、处(科)室和岗位人员,每年初根据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查找廉政风险活动,填报《廉政风险评估报告书》,高等级风险单位、处(科)室和岗位每半年,中、低等级风险单位、处(科)室和岗位每一年,对评估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写出自查报告。高等级风险单位自查报告报同级纪委、监察局备案。

(二)实行廉政风险防范承诺书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针对廉政风险等级,在报纸电台和公共场所进行公开承诺,纪委监察机关每半年对高等级风险单位,每年对中、低级风险单位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在此基础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廉政风险形势。对问题多发、廉政风险较大的单位,下发廉政风险预警书,限期整改。

(三)实行廉政风险督办书制度。对群众反映高等级廉政风险单位领导、高等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或岗位人员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都应进行督办并初核。

(四)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各级纪委、监察局每半年组织对高等级级廉政风险单位开展民主评议,每年对中、低等级单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对列各类评议结果后五位的单位,开展重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五)建立行政许可“会审会”制度。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门。涉及重要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权力行使,要统一在行政服务中心召开由本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审会”集体研究决定。“会审会”研究确定的事项,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六)建立“处(局)务会议纪要”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处室,研究重大事项要召开处务会议,形成“处务会议纪要”,报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备案;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局务会议纪要”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不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廉政风险评估、落实廉政风险分类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按要求进行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或虽评估但仍建议进行决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决策的提交(承办)单位负主要责任;评估后提出了暂缓决策或不宜决策建议,有关会议未予采纳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作出重大决策的组织负直接责任。后果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由各级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群团组织及国有企业的廉政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供稿: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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