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变机构反腐为全民倡廉

作者: 时间:2007-10-04 点击数:

虽然高尚的道德可以减少官员腐败的冲动,完善的体制可以制约腐败的发生,但却无法根除腐败发生的可能。政府要想巩固政权之基,必须制约权力腐败。

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实质上是以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为依托,变机构反腐为全民倡廉。预防腐败实质上是通过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把一切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

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构,从根本上来说是理顺权利与权力来源的关系,是公仆意识的回归,也是从体制上理顺权力监督和制约关系。

只要有私人利益与公权力相对存在,那么公权力就有腐败的可能性,这不取决于官员的品德,也不取决于权力运行体制。虽然高尚的道德可以减少官员腐败的冲动,完善的体制可以制约腐败的发生,但却无法根除腐败发生的可能。甚至可以说,腐败是公权力无法摆脱的噩梦,对于任何政府而言都是如此。应该说,政府权力运行层级和机构设置越简单,腐败发生的机率就越小。而由于现代政府的职能由众多机构承担,不同的机构(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仅这些政府机构的官员与社会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而且不同政府机构之间也存在利益关系,一方面官员的私人利益促使各政府机构谋求更多的部门利益,另一方面,机构的部门利益又为官员谋取更多的私利提供了条件。因此,政府由众多机构分别行使职权的组织结构,是现代政府中腐败现象发生的主要客观因素。

腐败无法杜绝,但不意味着无法制约。政府要想巩固政权之基,必须制约权力腐败。制约腐败的主要方式包括惩治和预防两类,相比较而言,惩治重在治标,预防重在治本。多年来,惩治一直是我们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惩治确实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可以让腐败分子及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但仅就惩治而言,仍然存在诸多弊病。首先,惩治难免挂一漏万,致使大量的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其次,惩治虽然可以威慑腐败分子、警惕世人,但若事实上存在许多腐败分子未依法受到惩处,那么惩治腐败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将大大削弱,并促发更多腐败,形成恶性循环;再次,腐败是藏于政府机体内的毒瘤,惩治好比西医中的手术疗法,腐败的毒瘤被惩治后,虽然毒瘤没有了,但机体也已受到创伤。中央明确指出,惩治腐败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预防之于惩治,不仅是方法的区别,更是理念的不同;不仅是治理阶段的关口前移,更是完善制度之本。纵观各国治理腐败的策略可知,预防是从源头制约腐败的有效办法。

预防腐败既可以通过道德思想教化官员,使其主观上不愿腐败,也可以通过设计权力运行体制,使官员客观上不能腐败。前者是一种“软约束”,其实际效果主要取决于官员的品性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后者是一种“硬约束”,通过刚性的程序设计,使权力运行于既定的正确轨道。这两方面都很重要,是预防腐败的根本途径,尤其是后者,对于确保预防腐败取得实效更加具有实际意义。但是,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现成的、普适的权力运行体制供各国套用,某一类型的权力运行体制是否适合于某一特定国家,取决于许多主客观因素。权力运行体制是一个系统的、多层次的、复杂的体系,既包括各机构之间权力的宏观划分,也包括权力运行各阶段的微观设置,因此,权力运行体制的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权力配置的政治法律问题,而且涉及权力运行程序设计的技术性问题。社会分工越复杂,对权力监督越深入,权力运行体制的设计也就越呈现出复杂的技术性。

任何体制都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权力运行体制也不例外。权力的产生、授予、行使、监督,是一个与客观条件联系紧密的过程,无论人们在事先设计制度时考虑多么周全,也无法预料将来会发生的全部情况。因此,权力运行体制需要不断完善。但是由谁来完善,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是由政府吗?政府是由各个机构组成的,政府的职能是由各组成机构具体承担的,完善权力运行体制,本身就是对政府机构权力和责任的重构,是对政府机构行使公权力附设程序性和实质性负担条件,因此,寄希望于政府机构自我附加责任和义务、自我限制权力、自我剥夺既得利益,是艰难的。是由立法部门吗?诚然立法者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规制,完善各机构的权力运行过程,但立法毕竟只是针对重大事项的静止性规范,相对于繁杂的、动态的经济社会交易活动而言,立法天然地难以及时、有效、周全地约束权力运行的各个微观环节。实际上也是如此,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新的腐败领域、新的腐败形式不断出现,立法不细、立法缺位的现象更加突出。

因此,设置一个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对权力运行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是必要的,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各种矛盾。这一专门机构,可以集中精力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各级政府机构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个别规范,设计制定预防腐败的政策法律,设计运行预防腐败的权力制约机制,开展反腐败的政策宣传教育,完善权力配置,在体制上使掌权者不敢、不能、不愿腐败;在社会意识领域使腐败成为人人喊打,人人避之,人人唾骂的丑陋现象。

这一专门机构必须具有足够的权威,确保它对其他机构的权力运行具有调查权和调整改革的权力,具有协调、统筹其他监管机构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应仅仅是一种改革建议权,而应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决定权。这一专门机构必须具有足够的知识和理论水平,它不应仅仅是一个行政部门,应该更像一个设计院,既要精通权力运行和监管的共有特点,还要熟悉政府各个权力机构的业务开展和权力运行的具体情况,了解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因此,这一机构除了要有机关工作人员外,更要有一批专家队伍。如果说机关工作人员是这一专门机构的四肢,那么专家队伍则是其大脑。既要确保专门机构对专家队伍具有直接的控制力,又要防止专家与其他被监督的政府权力机构形成利益关系,要使这些专家成为超脱的制度设计师。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国家设立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标志着廉政工作从被动查堵到主动预防的策略性转变,从斗争到制度建设的机制性转变,从作为工具意义上的反腐到廉政文化建设催生政治文明的价值性转变,是廉政建设适应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客观需要。

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构,丰富了廉政文化的内涵,使反腐倡廉迈向政治文明的新高度。预防腐败,就是通过制度建构和政策宣传,让人们明白哪些行为是可耻的,哪些行为会导致腐败,倡导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树立廉洁奉公的思想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远离腐败、自觉抵制腐败的良好风气;就是要使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树立腐败必受惩治的思想,还要树立腐败行为不可为、腐败念头不可有的思想。设立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将会使这种廉政意识普遍化、定型化,形成一种广为社会接受的政治文化。人民群众树立廉政意识就是要进一步成为廉政文化的传播着、推进者;党政官员树立廉政意识,就是要牢记执政为民,牢记贪污腐败是对人民最大的犯罪,权力的行使,职位的晋升,做官的荣誉都要以腐败为边界。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要严惩腐败现象,更要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政治文化土壤。

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构,从根本上来说是理顺权利与权力来源的关系,是公仆意识的回归。公民权利是官员权力的来源,这是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法治原则。人民是主人,政府官员是治理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仆人。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公仆意识就是要求各级官员明白做官为了谁,权力来自谁的道理。公仆意识与腐败行为水火不容,预防腐败,就是要使各级官员树立公仆意识。设立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既是对公仆意识的回归,也是对树立公仆意识的要求。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宣传公仆意识,灌输公仆意识,使公仆意识成为反腐倡廉的最高原则。

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构,主要是从体制上理顺权力监督和制约关系。从权力运行的角度来说,腐败的发生,是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不及时所致。因此,预防腐败,就是要从体制上理顺权力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关系,使监督机构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使各类监督力量发挥有效的作用,使权力时刻处于监督之下,这是预防腐败的关键。设立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是从制度上合理配置资源,统筹协调各类监督力量,研究制定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法则,使干部考核任免、行政审批、政策制定、监督管理、执法办案等权利运行的重点部位,都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实质上是以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为依托,变机构反腐为全民倡廉。如果说惩治腐败,主要由专门的反腐机构作为主导,那么预防腐败,则更强调全社会的参与。惩治腐败,重点是查处腐败行为,由专门的反腐机关进行,尽管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也会起到宣传和预防的社会效果,但比较而言,预防腐败则更注重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不仅要求官员不贪腐,而且要求群众不为官员提供贪腐的条件和空间,在整个社会形成抵制腐败的风气和氛围。因此,预防腐败实质上是通过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把一切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设立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代表了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呼声,放大了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能量,加固了反腐倡廉的社会基础。


供稿: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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