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权钱交易本质 惩治新型贿赂犯罪

作者: 时间:2007-07-18 点击数:

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后,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据7月9日《检察日报》)。

不论是“两高”的《意见》,还是中央纪委的《规定》,出台的背景都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违纪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这给查办受贿案件适用纪律、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针对这些新形式的受贿违纪犯罪适用纪律、法律问题,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认真研究,分别出台了《规定》和《意见》。

对比《规定》和《意见》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两者的适用对象是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意见》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两者的依据也是不一样的,各级纪检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党纪条规处理。而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意见》所列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等刑事法律规定处理。

但是,两者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精神实质也是一致的。《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有利于及时查处、依纪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违纪行为。《意见》规定的问题,都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查处和审理案件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

《规定》和《意见》的这种差异性和一致性,要求执纪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查处各种新类型受贿案件时做到配合联动,形成执纪与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纪检机关发现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的权钱交易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新型受贿犯罪,如果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要通知纪检机关给予其党纪处分。如果行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犯罪受到刑罚处理,行政执法执纪部门还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将其开除公职。

需要明确的是,不论是《意见》,还是《规定》,都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贿赂行为,而且可以预见新的贿赂手段还会不断出现。准确适用纪律、法律惩治各类受贿行为,关键在于把握权钱交易是受贿的本质特征——不论受贿的手段如何翻新、方式如何隐藏、情形如何复杂,只要利用了职务之便,滥用权力从请托人处谋取私利,就是受贿,轻则违纪,重则犯罪;也不论《规定》和《意见》中是否将受贿的具体形式列出来,只要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执纪执法部门就可以依纪依法认定。

当然,贯彻执行《规定》和《意见》,都要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既要从严打击腐败行为,不让腐败分子逃漏法网;又要区别对待,统筹法律、政策、社会等因素,确保打击面的合理性。做到不枉不纵,才是执纪执法、从源头防治腐败的真谛所在!


供稿:监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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