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书经销商销售书籍,多次收受回扣。日前,海南中院对原海南民族师范学校副校长李书清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今年40岁的李书清系海南省澄迈县人,中共党员,曾任海南民族师范学校副校长,捕前任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东方中学副校长。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书清于2004年3月至2006年10月任海南民族师范学校副校长并主管教学工作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海口市的书商冯某。2005年春季学期末的一天,李书清约冯某商谈该校订购教材事宜,并谈妥将订购图书款的10%作为回扣款交给被告人李书清。2006年1月12日,海南民族师范学校将订购教材款309934元汇到冯某指定的账户上,随后,冯某将回扣款15000元交给李书清。此后,冯某又分别两次将回扣款交给李书清,共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书清的家属退回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书清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受贿罪,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书清受贿60000元的证据不充分,应认定被告人李书清受贿30000元。一审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书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李书清表示不服,向海南中院提出上诉。海南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以受贿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书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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