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院、部)、处室: 按照税务总局要求: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工作于计算1月份薪资前完成,否则无法获取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1. 要求2021年个人专项扣除信息于2021年1月31号之前完成。 2. 专项扣除下列五项要求在个人在手机上完成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住房贷款 (4)住房租金 (5)赡养老人 3. 要求个人所填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子女教育从 3岁幼儿园开始---到本科、研究生或博士生毕业结束;赡养老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开始)。 4. 此项工作本人在手机APP“个人所得税”上完成。 联系人:崔吉莲 咨询电话:87625143
财 务 处 2020年12月11日 供稿:财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