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石信院办字〔2020〕7号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5〕61号)、《石家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石车改〔2018〕2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确保依纪依规安全用车,结合学院用车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公务车辆申请适用范围
(一)应急用车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事项办理、石家庄市重大活动保障及其他不宜采取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务等,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2.办理石家庄市及其他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件;
3.参加石家庄市及其他上级机关召集或组织的重要活动相关的各类应急保障专项任务;
4.参加临时通知(接到会议通知时间在会议开始时间半日内)的石家庄市及其他上级机关召集的紧急会议、调研、外事活动、公务接待等紧急公务事项;
5.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二)机要通信用车主要保障如下用途的公务事务:
1.取送紧急文件或学校日常机要公文交换、传递等相关公务活动;
2.需要携带涉密及内部重要文件参加的会议、调研、工作研讨等相关公务活动;
3.前往石家庄市及其他上级机关等公务场所,要求相对固定车辆号牌及标志标识参加的公务活动。
(三)离退休老干部服务及相关活动用车。
(四)院领导带队的2人及以上人员的调研考察活动;
(五)有公函的公务接待;
(六)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公款或需携带公章办理业务。
二、公务车辆派遣管理
1.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超出用车范围的不再安排公务用车。
2.严格履行派车程序。各处室负责人根据公务车辆申请适用范围,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车管负责人填写派车单,派车单录入河北省公务用车信息管理平台,二级或一级领导审核通过后,打印派车单并盖章后方可派车。

3.租车管理。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采取社会化租赁方式或公共交通工具进行保障。由用车人填写请示报告,主管院领导批准,办公室车管负责人从石家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事管[2020]31号)文件中规定的中标单位中选取。用车人未经批准,从非中标单位租赁车辆的,租赁费用学院不予报销。
4.严格落实公务车辆每日完成出车任务后回学院停放制度及节假日车辆停驶封存制度,严禁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上下班,接送用车人员上下班或办私事。
三、车辆管理
1.加油卡实行牌号实名制管理,“一车一卡”。严禁使用学院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或将公务加油卡变卖套现。
2.车辆实行“谁驾驶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违反交通法规被现场或电子警察“拍照、扣分、罚款”的车辆,由驾驶员自行处理;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驾驶员出车所缴纳的停车费、路桥费单据,车管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3.车辆保险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保险公司统一办理。
4.车辆保养和维修通过招标确定签约企业,车辆原则上不在外地维修,如在外地出现故障急需处理的,必须报办公室和车管负责人批准。
四、用车纪律
1.严禁公务车参与婚丧嫁娶、度假休闲、旅游、接送子女上下学、接送亲友办私事等与公务无关活动。
2.严禁非专职司机驾驶公务车,严禁使用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3.严禁将公务车辆出租外借,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向其他单位、企业借用公车办私事和报销任何费用。
4.严禁将公务车辆停放居民区、消费娱乐场所、酒店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区域。
五、加强督导检查
严格遵守公务用车规定,严禁以各种形式变通用车,用车情况定期在校园网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办公室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和“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公务车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产生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