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内部审计规定
石信院字〔2023〕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7号)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学院及所属部门(以下统称审计监督对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学院党委领导,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和监督,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内部审计日常事务,为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学院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的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实施内部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与审计监督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内部审计监督时效性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规范,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方法;
(二)参与学院有关审计方针政策的谋划和部署工作,在涉及经济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参谋作用;
(三)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及学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院及所属部门教学、科研、基建、后勤保障等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开展重点经济领域中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结合自身资源情况和业务能力,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开展审计咨询服务;
(十三)协助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四)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监督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院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监督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章 审计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主要领导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院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确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条 实施内部审计三日前,审计组应当向审计监督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采取检查、观察、询问、调查、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审计概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审计监督对象意见。
审计监督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监督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经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审计监督对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督对象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监督对象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
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即组织完成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期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方面问题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持续组织整改。
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督对象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审计监督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逐一审核认定整改情况,对已经完成整改的,对账销号。
第三十三条 学院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院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院纪委办公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审计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党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部门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部门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