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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0-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石家庄市教育系统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生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一年级择优发展,二年级重点发展,三年级适度发展的工作要求。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把从严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从严政治标准、从严发展程序、从严审批把关、从严全程记实、从严监督检查、从严责任追究。严禁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培养

第四条党组织要抓住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的有利契机,开展组织发展工作的初步培训。通过宣传党的章程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文件,帮助大学生提高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使他们明确组织发展工作流程,为今后的组织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由各党支部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学,党支部在1个月内派人找他们谈话,了解他们的入党动机和学习、工作情况,对他们提出希望和要求,使他们明确努力方向。谈话结束后,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后交党支部存档。对各方面表现突出,有入党愿望,但本人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要主动关心、教育他们,使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对入学前就写过入党申请书,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学生,党组织在政治上要给予更多的关心。

第七条定期组织申请入党学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吸收到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

第九条28岁以下的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团组织推优应当由班团支部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备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一条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每季度汇报,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党支部一般每半年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由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结合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察情况应当写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至少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院(系)级党组织每年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应当写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确定发展对象预备人选时,要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全面考察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的具体标准,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党员发展的唯一条件。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因调离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时,党支部应当重新确定入党介绍人,并向发展对象和本支部其他党员说明情况和原因。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外调,对发展对象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政审。函调外调材料一般应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并经其上级党委审核盖章。政审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发展对象入党前,必须经学院党校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党课培训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培训结束时,要组织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支部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对照党员标准,认真分析发展对象的思想状况,结合其现实表现、学习情况、群众意见等,进行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预审。

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应当由学院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的内容为:

(一)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材料(包括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通过同发展对象谈话和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等,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和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进行考察;

(三)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

(四)在审议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及时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学生预备党员编入学生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党委审批同意接收预备党员后一个月内,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必须组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三十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在预备期内,入党介绍人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每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向本人指出,同时应当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预备党员应当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提出意见,报支部委员会。

(三)党支部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小组、党内外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一个月内,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支部大会主要程序是: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六)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批权限与预备党员审批权限相同。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党支部应当及时将转正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查、归档和交接,并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预备党员,党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

第七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组宣部负责协调部署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党支部发展党员,在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发展对象备案、预备党员预审、预备党员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等环节中,均须经党总支提前把关;在预备党员审批前,党总支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组宣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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